1.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上个月新来的财务没有计提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这个月如何做账务处理? 铂略答: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年“税金及附加”)(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直接“税金及附加”即可)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涉及所得税调整,一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即可。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直接通过“所得税费用”。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需要单独作第二笔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2.如果企业收到一张汇总开具的服务费发票,但双方核对的明细是有费用划分的,比如推广费用、咨询费用、技术服务费等,入账时可否按照实际的费用分别入账,还是必须按照发票内容入账? 铂略答: 应当按照实际费用项目入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另外,其实此处并不存在“发票内容”还是“实际费用”的选择。二者理应一致。即使汇总开具,则须出具清单(专用发票须以税控系统开具),而汇总开具的发票与之相应清单,一并构成此张发票;其与实际内容必须相符。 3.与非金融企业签订了实质上为融资租赁的合同,会计上如何账务处理?税会差异是什么? 铂略答: 在新租赁准则下,企业租赁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都要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遵循谨慎性原则,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 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体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作为资产的特性。企业所得税法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不考虑 租赁付款额现值,不承认会计上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4.不属于公司员工,员工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报销的费用怎么入账?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如上所述,既然“由劳务公司发放”,则属于劳务费支出,应当依法取得发票,并将相关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 5.车船使用税如何记账? 铂略答: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可以参考“财会〔〕22号”: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6.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按1%的增值税优惠2%部分用作营业外收入吗? 铂略答: 我们对比一下可知。比如销售收款(含税)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一、若无优惠,则依照上述公式 销售额(增值税范畴,“销售额”不是就是指“不含税销售额”,不需要另加“不含税”三字;若含税,才需要加“含税”二字)=÷(1+3%)=.87元 增值税额=.87×3%=29.13元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13 二、依照去年疫情优惠*策,小规模纳税人执行1%征收率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策的公告》(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也就是说,其实公式一样,就是3%改成1%而已。 销售额=÷(1+1%)=.10元 增值税额=.10×1%=9.90元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90 也就是说,优惠*策只是导致“主营业务收入”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两个科目金额分配不同,不涉及营业外收入。 7.产品销售期货业务,已收款已开票但未发货,后续计划回购,这种业务该如何账务处理? 铂略答: 这实质上属于售后回购业务,需要根据收入准则进行处理。收入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售后回购交易,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按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进行处理。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8.我公司在年11月12月分别购买汽车,车辆购置税都在购买的次月才做进固定资产,作为W以下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未扣除到车辆购置税,请问这两笔车辆购置税如何做账?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因此,一般来讲,车辆购置税缴纳与车辆确认固定资产,应当可以同步。即使因为恰在月底,确实未能同步,也可通过追溯调整处理,将后期补入固定资产金额(车辆购置税)调整原入固定资产价值。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jg/125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