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3/1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办理跨国投资移民中常因委托事项产生相关纠纷。北京四中院6日发布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此案通过合同体系解释,认定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法院结合对美国投资移民*策等的法律意见查明,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咨询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承诺全面履行义务。

陈某与一家咨询公司于年签订《移民服务合同》,约定某咨询公司代陈某办理申请美国EB5投资移民(EB5投资项目通常为取得美国 居住绿卡)的相关服务事项,陈某须付服务费人民币5万元、境外律师费美元。之后,陈某通过咨询公司与美国区域中心签署相应《律师服务协议》及《有限合伙权益认购协议》,并根据咨询公司提供的账户信息,先后支付区域中心6万美元管理费及律师费、支付有限合伙托管账户50万美元。咨询公司为陈某及其家人提供了移民申请的相关服务。年5月至年8月,陈某及其家人先后获得移民签证及美国 居留绿卡(有效期限为2年)。

咨询公司于年起为陈某办理I移民申请、委托律师、重开程序启动等事宜的沟通、洽商及协助提交材料工作。年3月,咨询公司告知陈某因为其申请未达到就业要求,其I申请被拒签。咨询公司代陈某聘请美国律师进行I申请重启。年8月,咨询公司向陈某出具《情况说明》,称其投资款满足移民局对移民申请解除条件就业的基本要求。同年10月,咨询公司向陈某出具《声明》,称咨询公司将同美国移民律师团队紧密合作,将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的申请和努力工作,以维持陈某及其家人的条件绿卡身份延续,直至陈某及其家人 绿卡的最终获得。若投资款追讨程序未果,经双方友好沟通协商确认后,咨询公司可先行垫付投资款本金,以确保把陈某的经济损失降到 。

因重开申请被拒签后,年陈某于签证截止日离开美国返回中国。后陈某起诉要求咨询公司依据《移民服务合同》及《声明》约定,返还其投资款、服务费及律师费,并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咨询公司给付陈某投资款本金50万美元,返还人民币元,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投资移民是各国基于从国外吸引投资和引进人才等考虑,在符合相关审核条件时,采取的相关移民程序。办理跨国投资移民中常因委托事项产生相关纠纷。这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跨国投资移民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对于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还是居间合同,以及受托方的服务事项范围内容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应将涉案《移民服务合同》及《情况说明》《声明》等作为一个整体,通过合同体系解释,认定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并结合对美国EB5投资移民*策等的法律意见查明,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咨询公司负有帮助陈某甄别移民目的国的投资项目以便选择风险较小的项目作为投资、跟踪投资项目情况等合同附随义务。其在明确承诺帮助陈某及其家人最终获得 绿卡,以及把经济损失降到 时,应依约履行承诺。

在全面深化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涉外服务合同发挥着促进贸易繁荣的重要功能。该判决合理界定涉外委托服务合同的性质以及委托服务合同主要义务的内容,有助于维护涉外服务市场的诚信契约精神及良好的交易秩序。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jg/3055.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