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4/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12月23日,福州市律师协会发布会员处分通告,其中对福建某维律师事务所和福州某维法律咨询公司进行案源合作,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处罚。

关于合作案源被处罚,并不多见。

合作案源其实是行业潜规则,而且要抓到证据也非常难。

始于投诉,“死”于投诉

这次被抓典型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投诉,另外律所为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提供了便利,后面才查出法律咨询公司案源合作。

处分通告

这完全是自己不懂规避风险导致,有些律所和外面公司或者营销团队合作,疏于管理,也不加强培训造成。

很多法律咨询公司和营销员,不懂红线,违规承诺胜诉情况,还有违规签署合同,非律师身份,说自己是律师等,造成乱象频出。

某维律律师事务所和福州某维法律咨询公司合作。居然名字一样,这样本身就很敏感,律所主任和法律咨询公司法人名字也只差一个字。

自作聪明,导致吃了大亏。

介绍费,构成不正当竞争

很多人不清楚律师或律所和一些公司进行案源合作是违规行为,其中《律师会员处分条例》第29条第四款规定,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律师法》第47条第二款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律师法47条

《律师法》中并没有对不正当手段进行说明,律师会员处分条例中明确支付介绍费为不正当竞争。

从中可以看出,如果没有产生介绍费,就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只买卖案源信息,不参与后期分成,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什么情况,不正当竞争?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规定,一共有九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一)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二)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ZF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

(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

(四)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FG、JCG、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为了争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的;

(六)在SF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第三十条?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二)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第三十条

另外天津律师协会也处罚一名某艳的律师,在抖音上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从通告中有2点违规行为:

,在抖音上推广宣传没有标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证号;

第二,使用天津某律法律咨询公司,进行对外宣传。

处罚决定书

现在各地都在整顿法律行业,律所的合规也特别关键,非律师参与谈案、案源推广和商务都存在违规点,否则就成了典型。

您支持法律行业整顿吗?说说你的意见。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jg/3290.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