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4/1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作者简介:仵琼,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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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是指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职工。实务中,部分公司发现职工怀孕、发生工伤、患病的,即会想尽办法解除劳动关系,以规避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但不知法律法规对与“三期”女职工、工伤职工、患病职工等弱势群体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了特殊规定,违法与弱势群体解除劳动关系更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工伤职工、患病职工的保护并不是他们违反公司考勤制度、管理制度、工作职责的“保护伞”,当“三期”女职工、工伤职工、患病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行为时,公司依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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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有效地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制规定

1.公司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涉“三期”女职工权益类案件最为常见的即是公司以女职工怀孕为由予以辞退。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处于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在无明显过错情形下,公司不得因其处于“三期”而解除劳动关系。如公司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三期”女职工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女性职工处于“三期”的,公司不能适用预告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性裁员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即预告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第41条(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并没有排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适用,当“三期”女职工出现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过错行为时,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另,《劳动合同法》第44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出现用人单位解散、被依法撤销等情形时,亦可终止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3.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时处于“三期”的,应当顺延劳动合同期限至“三期”结束。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关系终止,但尚处于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职工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都降低其择业能力,难以在“三期”内再行就业,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正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案例1:刘某于年10月进入公司,岗位为审计,双方签订了年3月1日到期的劳动合同。年12月刘某怀孕,年3月2日至4月1日因妊娠反应严重未上班,期间刘某的父亲曾到公司为刘某请病假。年4月28日公司向刘某邮寄了《关于辞退员工的处理决定》,内容为:“由于刘某不能适应我公司工作,经公司研究决定予以辞退。”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实施特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也相应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消失时终止。刘某于年12月怀孕,有门诊病历、孕产妇保健管理记录等证据证明,依照法律规定其劳动合同应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公司于年4月以刘某不能适应公司工作为由通知辞退,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的待遇

1.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公司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公司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断缴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公司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另,当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水平的,职工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即俗称的“多不退,少要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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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偿金、赔偿金。公司违法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赔偿金。但是公司合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任何补偿金、赔偿金。公司合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补偿金。

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此处的工资是指职工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标准高于本地区社会平均月工资3倍的,计算补偿金时仍按照社会平均月工资3倍作为计算基数。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两倍。另,《劳动合同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三期”女职工如果有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将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规则计算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当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撤销时,“三期”女职工享有选择权,其选择不继续履行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上述待遇;其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时,公司不仅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需要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至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

3.生活费。一般情形下,劳动关系终止后无须继续支付后续工资,但个别省市出于保护“三期”女职工权益的考虑,规定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生活费。比如《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载明,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如何合法有效地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制规定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公司不能适用预告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性裁员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从事的工作岗位是否“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可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判定。如果职工的工作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单位有义务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未出具职业病诊断结果的职工,公司不能适用预告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性裁员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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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期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关系顺延至此情形消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完成职业病健康检查;劳动合同期满,疑似职业病病人正处于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得出职业病诊断结果。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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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一级伤残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制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障碍分为一级至十级。按照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制程度不同,十个伤残等级分为三个层次:限制程度最高的是一级伤残到四级伤残,限制程度一般的是五级伤残到六级伤残,限制程度最低的是七级伤残到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时终止,而且双方均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伤情稳定的前提下,应当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若员工无合理理由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可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并依法处理其劳动关系。

案例2:王某于年3月5日入职公司,担任绿化工一职。年3月14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年2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年4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王某记忆障碍(极重度),智力等级重度障碍,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一级。公司主张王某于年7月19日从公司自动离职,此后,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故本院对公司所持的双方劳动关系已于年7月19日终止的主张不予采信,并确认双方自年7月20日起存续劳动关系。

5.与五级伤残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制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时终止,但职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实务中,部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治愈后依然具有工作能力,因此与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相比,五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没有“退出工作岗位”的规定。另,返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工伤职工同样需要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否则公司依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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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部分省市规定,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当其劳动合同到期时,工伤职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必须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如,北京市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如果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职工有权要求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因达到伤残等级包含七级伤残至十级伤残,所以职工只要被鉴定为十级以上伤残,即有权要求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事实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并未就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是否享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三条并不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冲突。

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的待遇

1.工伤待遇。考虑到工伤职工可能需要后续治疗及再次就业,公司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要结清工伤保险待遇,即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论是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还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予以辞退,均应当向工伤职工支付上述待遇。另外,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上述待遇由公司全额支付。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支付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自行制定。以北京、上海、广东为例,三个地区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均不一样。(详见表一)

表/仵琼

2.补偿金、赔偿金。在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符合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情形的,公司还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补偿金、赔偿金。

如何合法有效地与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与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制规定

1.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得与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期限的计算方式为:(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在医疗期过后,如果患病职工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且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为一级伤残至四级伤残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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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杨某与公司于年6月2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7月13日起,杨某因胃脘痛、慢性胃炎、焦虑抑郁等病症连续病休,并以快递形式邮寄诊断证明请假,未再出勤提供劳动。年12月7日,公司作出医疗期通知,主要内容为:杨某的医疗期为6个月,杨某自年7月18日起至今一直休病假近17个月;通知杨某于年12月13日前报到出勤。杨某未回复公司。年12月15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杨某医疗期满不能接受其他工作安排与鉴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杨某回复短信称其在做手术。同月19日,公司向杨某转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代通知金元,并于年1月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杨某于年7月13日至年12月15日已连续病休17个月,已具备医疗期满的前提。杨某于年12月11日向公司送达的诊断证明(年12月7日出具、全休2周)记载其仍需全休;同时,杨某亦主张其于年12月14日至19日期间住院治疗。上述事实均表明,杨某仍需治疗或全休,不具备提供劳动所需最低限度的健康条件和能力。而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均应以能够正常出勤、提供基本劳动为前提,杨某显然不具备该基本条件,应视为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因此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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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患病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时处于医疗期内的,应当顺延劳动合同期限至医疗期结束。与上述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限制性规定相似,劳动合同期满时,患病职工处于医疗期内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结束时终止。

3.患病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患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待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并办理退休、退职后,劳动关系方才终止。

与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的待遇

1.医疗补助费。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各省市的司法实践大相径庭。虽然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曾规定,用人单位应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但该通知已于年11月24日废止,不再适用。因此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应依据本省市是否适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关于对劳部发[]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8号)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省市有无明确规定进行判定。比如上海、山东、江苏、广州对医疗补助费有明确规定(详见表二),那么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时就应该向职工支付此项待遇。

表/仵琼

2.补偿金、赔偿金。在与患病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符合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情形的,公司还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向患病职工支付补偿金、赔偿金。

编辑:清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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