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年1月份,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解答法律咨询件(含转接市民服务热线咨询电话件),与上月咨询数量相比减少7.63%,合计通话时长小时30分钟,群众满意率达到98.70%。综合本月咨询情况,用以下案例进行说法: 1.市民李女士来电 她想购买朋友的一套房产,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当李女士将首付款交付给朋友后,对方表示不打算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了,也不将其收受的首付款退还给李女士,无奈之下李女士拨打法律服务热线,咨询自己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房柏霖律师答复: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李女士与朋友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女士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若因对方不按约定履行造成损失,李女士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李女士有解除合同的意向,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已支付首付款,并要求赔偿损失,同时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市民曹先生来电 他于年7月入职某通信公司,从事技术工作。曹先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他负有保密义务以及竞业限制条款,双方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若曹先生不履行本协议的竞业限制规定,则公司可以停止发放竞业限制补偿费,并追究曹先生的违约责任。年7月,曹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之后入职另一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近似业务。年12月,曹先生原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曹先生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于是曹先生拨打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咨询自己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原公司的主张合理吗? 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王习习律师答复: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其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再次,曹先生在离职后很快进入另一家通信科技公司工作,而该公司与原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合,存在竞争关系,因此曹先生上述行为确已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3.市民张先生来电 他免费乘坐同村村民林某的小货车回家,行至半路时,因林某紧急刹车,致使张先生受伤,去医院看病治疗花费上千元。于是张先生拨打法律服务热线,咨询自己可以要求村民林某承担赔偿责任吗? 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逯见涛律师答复:首先,张先生咨询的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虽然好意施惠是没有对价的,也不是合同关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合同上的债的法律关系,但是好意施惠行为转化为侵权行为后,也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调整。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施惠者的侵权责任承担分为:1.施惠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下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2.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施惠者与受惠者双方均无过错时,由受惠者自负风险。3.好意施惠者有过错应当减轻责任。 再次,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而,本案若林某在驾驶汽车过程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是不对张先生所受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但如若林某因没有保持安全行使车速或采取制动措施不当而采取紧急刹车且因此造成张先生受伤的,张先生可以要求林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对助人为乐良好社会风尚的倡导,应该减轻林先生的赔偿责任。至于具体减轻多少赔偿责任,法官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熟悉程度、乘坐时间、损害事故地点及交易习惯等因素认定。 编辑:孙菲菲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jg/396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