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8/1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近日,一则“咨询费发票被税务稽查”的消息在网上曝光,引起人们困惑——为什么较为常见的咨询费发票也能作为重点对象被税务稽查?原来,这个“咨询费发票”实际上是为了掩盖其他费用而虚开的发票,构成了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经查,上述违法主体——苏州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在-年取得由太仓某咨询有限公司、太仓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劳务名称为“咨询费”,发票金额计入“工程施工”或“管理费用”借方。但实际上,经税务部门稽查发现,这些发票的真实业务是承接安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因没有发票入账,就从上述太仓某咨询有限公司、太仓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具了咨询费发票,作为入账凭证。

据此,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且上述发票不能作为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最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应追缴年企业所得税元,年企业所得税.46元”的严厉行*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只是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之一。据新税网获悉,今年以来,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六部门持续加强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各项工作,今年以来已先后联合召开4次打击虚开骗税视频推进会和1次警税联合打击专项行动视频推动会,联合发布狠打骗退违法行为的22条措施,并不断利用税收大数据开展风险筛查,对涉嫌虚开骗税的不法企业立案稽查。

据新税网深入了解,截至9月20日,税务部门已累计曝光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5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实名曝光10起自然人纳税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被查处案件、4起涉税中介违规发布虚假信息被处理案件,以及多起虚开发票案件。各类案件的作案手法不同,隐蔽性都较强,且均利用了国家优惠*策的漏洞变相攫取税收利益,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严重损失。

具体来看,上述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和税务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假企业”——虚开发票。

“假企业”又被称为“空壳公司”,或“空头公司”“纸上公司”,是一种名义注册了公司法人,获得公司名称,但实际上未有经营业务和实际办公地址和交易流水的公司。空壳公司通常具备以下特点: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过注册工作,已经做好了公章、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所要求的文件,但是公司却从来没有委任董事和管理层人员,而且从来没有开展实际业务,从来没有从事过经营活动。也正是因为空壳公司具有这些特点,隐蔽性特别的强,所以利用空壳公司进行非法交易也变得容易起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就侦破了一起“空壳公司”骗局。据悉,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系了金华捷昌腾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拨打代表人刘某的电话时无法接通,于是前往该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实地核查,也未发现该公司在此地实际经营,而且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就从来没有进行过纳税申报。与此同时,该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婺城区税务局领购过25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是,该公司在此期间却从来没有发生交易流水,也从未有过进项发票。因此,税务部门敏锐地意识到该公司就是典型的注册地址虚假、无实际货物交易的空壳虚假企业。最终,税务部门作出相应处罚,该公司遭受了补缴高额税款及滞纳金的严厉处罚。

那么,为什么众多公司铤而走险去注册“空壳公司”,进而虚开发票呢?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便是因为虚开发票可以收取高额的开票费。比如,有的地方为鼓励邮*、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类服务业行业发展,是允许上述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至15%抵减应纳税额的。为了享受这一“加计抵减”项目,一些不法公司便肆意注册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假申报“加计抵减”项目,并通过在空壳公司间层层过票虚开的方式大幅增加开票金额,然后再以收取票面金额6.5%至12%不等开票费的方式,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一张票面金额万元的进项发票,以“加计抵减”税率15%来计算,经过5次过票虚开后,票面金额就能翻番。通过这一番操作,最终帮助受票企业偷逃税款并骗取国家留抵退税,而不法分子也获得了高额的开票费,但最终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巨大损失。

二是“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

“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此前,国家为了鼓励部分行业和产品出口,允许享受出口退税,即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来看,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整体来看,出口退税*策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有效避免国际双重课税,是国家鼓励出口的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利企利民的好*策。

但是,这项*策也遭到不法分子的滥用。一些犯罪团伙注册多家企业,购置废旧二手设备营造虚假生产的假象,然后采取虚开进项产品发票、伪造虚假销售合同、利用非法手段取得报关单、购买虚假外汇等手段,骗取巨额的出口退税。

其中,最常见的手段是串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通过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从而获得出口退税。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此过程中,不法分子通常主动找到有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诱饵,提出代理寻找外商客户、代为组织国内“货源”、代理出口报关等业务。在外贸企业同意后,不法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或者通过伪造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协议书。与此同时,不法分子还以代为组织国内“货源”的名义,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与外贸公同签订内贸合同,同时向外贸企业提供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代理外贸企业进行所谓的“出口报关”业务,最终成功骗取出口退税。

这种不法行为无疑是严重且恶劣的,一旦被税务稽查,便会遭到严肃惩罚。根据国家法律,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分子,相应的量刑十分严格:自然人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为避免遭到刑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最大化规避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以免遭到刑事处罚。

三是“假清缴”——自然人纳税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自然人纳税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一种常见的偷漏税现象。近日,全国多地对此开展了抽查和调查。比如山东省济南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纳税人鲁某在办理年度、年度和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通过虚假填报综合所得收入、三险一金和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以及虚增已缴税额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天津市税务部门、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分别发现天津市某建筑设计公司员工、济南市某建筑公司高管均未办理年度、年度和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自然人纳税人依法承担的纳税义务,由于该事项较容易忽略,自然人纳税人应在每年固定月份及时核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只有这样才能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处罚。

上述方面是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而且力度正在持续加强。据新税网获悉,税务部门正持续聚焦“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及税费优惠等违法行为,并严查狠打,已经累计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14.35万户,同比增长55.63%;查处涉嫌骗税的出口企业户,同比增长34%,挽回税款损失42.84亿元。下一步,税务部门还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持续依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团伙式、跨区域大案要案,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使上述涉税违法行为变得更加难以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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