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市场上出了很多XX法律服务公司,公司在工商局注册,本文通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进行一一阐述和论述:1、任何XX法律服务公司,在工商局备案其经营范围一栏中均标注:法律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社会法律咨询(不含诉讼);法律咨询服务(代理诉讼除外);法律信息咨询服务等等。充分说明一点,这类法律服务公司不具备代理诉讼的资格,如超出经营范围签订一切合同文书合作之类的,则属于合同法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所签订的合同也就无效了(那么首先这里是第一步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2、有些公司又会引入以第三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或者律师服务者代理诉讼,以这种方式进行辩驳,一般会引用《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也就是说,如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是当事人某一方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可以代理诉讼业务,超出范围的不可以代理诉讼。司法部关于第2点,还有一种情况,有人换一种口气说,在上面情况之上以公民身份进行代理诉讼案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这种不可收费。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对重庆高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答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意思就是说,支持基本的差旅等相关的基础费用,当事人之间可进行协商支付。至于双方签订的任何形式的代理合同之类的,人民法院不给予保护。相关审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是以代理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法律服务活动,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明显违反了《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合同无效,实际过程按照基础费用进行给付。不过,最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此部分已经做了修改,最大的改变就是删除“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3、那么又有一种逻辑和民间做法是这样的: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和第三方正规律师事务所合作的这种情形的,也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违反此规定的,司法局或律协会进行受到处理的。此外,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第(四)点中明确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国家司法部的规定。律师法4、此外,法律服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暗地合作后,会正常的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的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证明这三种材料。但是这里要注意一点没有说进去,即一开始的当事人如果与法律服务公司签订的案件诉讼委托服务代理合同,那么这几种材料之间究竟如何理解,有何关联?1、委托代理合同与授权委托书最根本的区别是,委托合同用于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授权委托书是单方面的授权行为;2、委托服务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表现为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订立的代为处理事务的有偿合同;3、授权委托书是指委托人授权某人从事特定事务的法律文书,是授权人单方面授权行为。因此,在前提合法的场景之下,授权委托书及其附属的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应当与一开始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一致。否则就是违反了以上几点中提到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了。另外,依据我国《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综上所述,市场上涌现出现的大量的“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案件诉讼而与当事人起初签订的各类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是不合规不合法的。(原文标题:法律服务公司代理诉讼案件合法不合法之全面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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