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法务审核要点 前言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比,造价咨询合同的标的额相对较小。但是,建设工程普遍存在“会干的,不如会算的”的现象,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往往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利润水平。如果造价咨询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给委托人或咨询人可能带来的损失也必然是巨大的。因此,对于咨询人来说,这就存在“咨询费远远小于可能带来的损失”的经营风险。本篇文章,笔者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造价咨询行业管理规定,整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法务审核要点》,以便帮助咨询企业管控经营风险。 一、咨询合同的性质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条文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从性质上属于“技术咨询合同”。咨询人以工程造价技术知识为委托人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造价咨询成果报告,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咨询费。 因此,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相关的法律纠纷,应该优先适用“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章节的相关条款。在有些处理咨询合同的案例中,适用了承揽合同的相关条文规定,笔者认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明确约定服务范围与工作内容 在国家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中,附件A中明确列举了常规可以选择的“服务范围与工作内容”,这些范围与内容都是经过工程实践检验总结出来的标准表述,合同主体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笔者在审核相关造价咨询合同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仅在《协议书》部分简单列举了服务内容,附件A中是空白。笔者认为这种合同签订方法为后续合同履行带来了风险隐患,极大可能存在约定不明或者相互矛盾的情况,为产生合同纠纷埋下伏笔,也为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带来困难。 服务范围与工作内容是咨询合同的核心条款,应予以高度重视。 三、明确约定提交的成果文件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成果文件,是委托人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的主要合同目的,是咨询人应该履行的核心合同义务,应明确约定成果名称、质量标准、提交时间、成果形式等,并在履约过程中保留书面证据证明履约完成情况,保护咨询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家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中,附件B《咨询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一览表》明确列举了常用的咨询成果。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咨询企业未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为履约带来合同风险。 除了咨询成果明细外,还应明确约定委托人接收成果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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