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8/2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郑华国 http://baidianfeng.39.net/a_cjzz/140811/4445742.html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赵某龙,被羁押人的法定代理人(赵某云的哥哥)。

身份证号:

联系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8号)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也给予了认定的解释说明,如下:

“ 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 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国务院号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有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版有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6、年2月的国发〔〕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十二)鼓励金融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

7、年5月8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

8、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3号),“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9、年7月19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10、年11月3日《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62号)。

以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策,组合在一起,只要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关系公共财产安全的、关系经济宏观调控和社会资源配置的、同时又是涉及吸收公众资金的融资投资相关服务活动,不再依据《行*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前置许可管理,再进行非法集资监测和处置,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成为一个可以公检法被选择性执法的法律陷阱。

这个法律陷阱的形成就在于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策之间相互矛盾、互相对立。结果导致:依法司法则行使*策违法,依法行使*策则无法依法司法。这种行*与司法矛盾对立,使得行*机关无法依法行*,司法机关无法依法司法,不是司法干预行*管理,就是行*管理干预司法执法,结果导致行*与司法相互干预产生社会管理混乱,影响社会安全稳定。这种矛盾管理也就产生了选择性执法空间,由此带来权力寻租空间,自然产生了行*管理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权力寻租和腐败。

这个法律陷阱的形成完成在于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渎职,违反《行*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再对涉及经济宏观调控、关系公众财产安全、关系社会资源配置的行业活动实施前置许可管理,这就使得经济金融活动主体在非法集资处置中无法取得行*许可资质的保护,可以被公检法选择性执法进行非吸犯罪认定,也就使得企业与个人的合法权益失去法律保障。

商务咨询、信息咨询、金融咨询、经济咨询、企业咨询等咨询服务类公司,就是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倡导鼓励设立的,这些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服务类公司被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不需要前置审批的“非金融”类公司由工商登记机关作为“一般经营项目”予以无证登记或先照后证登记,登记之后任其发展让其自律发展,或发展过程中再进行备案。《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这类咨询公司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然而根据法释()18号司法解释与国务院号令(年5月1日后被国务院号令废止并取代),这些咨询类公司就可以被选择性执法,其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活动就可以被公检法有选择地认定为是在从事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策参与人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与国发()13号《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事直接融资或为直接融资提供融资担保、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就可以被选择性执法被认定是在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策参与人响应经济金融*策号召从事民间投资,或为民间投资提供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不被前置许可管理的金融服务活动,就会掉入这个被精心设计出来的法律陷阱遭受到选择性执法与非法有罪认定。

法释()18号司法解释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这个模糊的规定代替国务院号令“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这个明确的规定,使得中小企业员工从事执照登记过的“信息咨询”项目来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即通过民间借贷合同形式吸收公众资金)提供服务可被选择性执法,就使得对这种融资服务进行的非法集资认定就具有了“两面选择性”:这种为企业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形式直接融资提供的信息咨询等服务既可以依据国务院号令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吸收资金给予投资回报来认定为非法集资(非吸),也可以认定是在借用“工商执照登记”这种合法形式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还可以以这种服务“经过工商机关登记执照批准”符合*策鼓励且受着《中小企业促进法》倡导鼓励和保护,从而认定为是合法的融资服务业务。

信息咨询类公司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倡导,宣传该法立法精神与宗旨,宣传国家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策(国发13号《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中小企业面向社会公众的直接融资提供“信息咨询”与投资项目推广,协助投资人与融资方签订给予利息回报约定的民间借贷合同,就会同时满足法释()18号中非吸犯罪的四个特征。在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发展壮大或发生融资企业产生债务危机之后,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的机构就会被地方金融办与公检法有选择地认定为是在从事非法集资与非吸犯罪,就会将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资金的投资人通过这种非法集资认定和处置打成非法集资参与人,让其失去权益的合法保护,自担投资损失。此时,处置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由各级*府成立“金融服务办公室”或“金融监督管理局”为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就会通过处置集资者的债权与资产,通过低价拍卖资产再低价收购资产,或者打折兑付民间投资人集资款,暗中转移、截留、挪用集资款,再向集资参与人隐瞒资金流向,以刑事案件涉案资产资金信息保密不予公开,以此来收割和侵占公众(民间投资人)财产。

国务院号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非法性认定标准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金融管理规定”。“信息咨询、商务咨询、 ”等业务被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作为“非金融”项目不予前置许可管理,因为不被作为金融类业务而被工商机关直接进行“无证登记”。这类机构本身属于地方金融局批准或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而设立,这些机构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这就是从事“金融信息服务”,这种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属于金融类别,编号为J。这就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就可以被选择性执法认定是以民间借贷合同形式吸收公众资金,既可以依据国务院号令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依据国务院号令以“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认定为“非法”吸收社会资金从事非法集资,从事非吸犯罪活动,也可以认定这些机构是经过地方金融局批准或经过工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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