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咨询辉哥,“外聘专家劳务费是否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这个经典问题着实困扰着许多财务人员,今天辉哥就给大家仔细剖析一下。 一、劳务费的定义 劳务费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必须要满足2个条件:1.独立从事2.非雇佣关系。这两点是判断是某项劳务支出否属于劳务费的标准。 二、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范围 这里,划重点,注意该科目是核算“职工”从公司取得的收入,因此,先要判断这个人到底是否属于“职工”,那什么是“职工”?职工主要有三类人员: ①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②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③是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综上所述,关键词就是“企业的计划和控制”,签订劳动合同—被企业雇佣,未订立劳动合同,但被企业任命—被企业控制,比如公司外部独立董事、监事,既没有签劳动合同,又没有被任命,但却提供了和公司自有职工一样劳动的人员—根据企业计划提供劳动。 三、分类分析 1.外聘专家劳务 ①如果该专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由公司支付其工资,则该笔支出不属于“劳务费”范畴,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②如果该专家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仅在个人空闲时到公司参与评标、问诊等活动,报酬按次结算,则符合“劳务费”支出范畴,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在支付劳务费时直接借计成本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务处理:对于①,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对于②,将提供的同类性质的劳务取得的月收入总和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预扣个人所得税。 注意:发放专家劳务报酬,需要取得专家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购入劳务派遣服务 ①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约,约定派遣人员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每月劳务派遣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给公司,这种情况下,会计上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根据取得的发票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 ②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但约定工资由企业直接发放给派遣人员,此时,由于派遣人员是受到企业经营计划安排,接受企业日常管理,因此会计上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相关支出。 四、总结 在劳务费的核算问题上,必须明确区分“职工”,并按照提供劳务的人员身份及用工性质,签订何种合同,工资发放形式确认会计核算科目及税务处理方式,如临时用工、季节用工、实习生、退休人员返聘等,由公司直接向其发放工资,是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并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sp/122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