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9/1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一些公司出于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员工凝聚力等目的,会组织公司全体职工外出旅游,并采取由公司统一向第三方直接支付相关费用的方式(如公司统一和旅行社结算旅游费用等)。

对于类似这种公司统一组织全体织员工旅游的情形,很多人会下意识地想到以下三个税务方面的问题:

1.这些旅游支出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列支吗?

2.公司是否需要为员工扣缴个税?

3.旅游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顿子财税下面整理了部分省、市税务局关于这方面问题的回复,供大家参考。

一、河北省税务局回复

问题内容:组织公司员工旅游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02-03

答复内容:

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二、厦门市税务局回复

问题内容:你好,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发生的旅游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在税前列支。是否需要作为员工“工资薪金”的一部分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04-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上述列举项目之外,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构成要全面,不管是从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还是从其他职能部门如工会、食堂、劳动人事、后勤管理部门等取得,只要是与个人的任职、受雇有关,也不管其单位从什么样的资金渠道开支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因此,企业组织职工外出旅游的费用应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预扣预缴。

三、河南省税务局回复

问题内容: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不能,可以做为什么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04-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计入各相关费用进行核算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四、山东省税务局回复

问题内容:公司为提高士气,增强凝聚力统一组织全体员工出去旅游,发生租车费、旅游景点门票费、餐费、住宿费等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01-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五、湖北省税务局回复

问题内容:1、企业内部福利性旅游。公司组织安排全体员工周末赴周边景点春游,取得的是交通费发票、门票和餐饮发票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06-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内部福利性旅游、内部奖励型旅游属于集体福利,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顿子财税将上面5个税务局关于公司组织全员旅游涉税回复要点整理如下:

,顿子财税就个人所得税再做两点提示:

1.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对营销人员进行业绩奖励的,需要扣缴个税。

实务中,还有这样一种旅游形式,就是企业组织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旅游,以免收费用的方式进行激励。

对于这种情形,《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11号)明确规定需要由企业为营销人员扣缴个税。

以下是财税[]11号文中的具体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主题为《所得税相关*策交流》的在线交流中提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年度的某季度视频解读会上,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也做了类似口径的解读:“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面是总局所得税司相关领导卢云和叶霖儿的解答,对于判断员工享受集体福利时是否计征个税具有指导意义。

但其并没有形成正式的书面文件,另外,对于“不可分割的”等要素的理解,在某些情况下也仍可能存在分歧。

所以,实务中,企业财务人员有时对员工享受的某些集体福利是否需要代扣个税仍难以把握,此时需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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