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白殿风医院好不好 http://baidianfeng.39.net/a_yufang/161225/5154121.html 在商标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的主张所针对的一般为侵权商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那么明知是商标侵权产品依旧售卖,生产者、销售者如何承担责任? 网友 甲厂商生产了某种商标侵权商品A,乙超市去甲处进货时,看到了A产品,也发现了A产品是商标侵权产品,但觉得该产品应该会销路不错,就与甲商量要购买一批,甲告诉乙该批产品可能会存在侵权的情况,乙认为不要紧,依旧与甲签订合同,从甲处购买了一批A产品,然后在自己的超市中进行了销售。生产者、销售者如何承担责任? 辽宁承融律师事务所徐清文律师解答: 生产者与销售者成立共同侵权,只需要对销售侵权产品有意思联络即可;不需要销售者与生产者对生产侵权产品有共同故意,才算共同侵权。 咨询中的情况,就应当构成生产者与销售者对销售侵权商品的共同故意,两者成立共同侵权,应当向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如果采用“权利人实际损失”方法,则对于赔偿金额,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此时不同于上述 种极端的情况,如果采用“侵权人获益”的方法计算赔偿,则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获益应当分别计算,然后分别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辽宁承融律师事务所徐清文律师解析: 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无意思联络,按商标法的规定,则各自的行为分别构成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应当各自独立的向权利人承担责任,但权利人的损失是同一的,不能就一个损失获得两份赔偿。 若采用“侵权人获益”的方法计算赔偿,则无疑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获益应当分别计算,然后分别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但若采用“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则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既是生产者的行为造成的,又是销售者的行为造成的,相当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同一个损失。两者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权利人只能获得一份赔偿。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sp/153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