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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行通律所-全国 律所

涉嫌诈骗以后,行为人或其家属积极偿还被害人

经济损失的法律效果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复杂性

不能一概而论

下面我们具体分析

首先,从时间节点上看分为刑事案件

立案前、立案后两种不同的情况

首先,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

如果行为人能够积极偿还被害人的

全部经济损失

可以表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心态

可以从根本上否定诈骗犯罪的存在

如果行为人能够积极偿还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

也可以表明行为人,具有积极偿还的主观心态

并能够降低行为人的涉案金额

这是从立案之前,第二方面就是立案之后

也就是在立案之后行为人,能够积极偿还

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首先声明一下,这并不能够改变

先前涉嫌的诈骗犯罪行为的行为性质

也不能够改变涉嫌的诈骗犯罪的涉案金额

仅仅能够从量刑情节方面予以考虑

并从轻处罚这里要注意的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

举例说明

以天津市的量刑规范化为例

元是诈骗犯罪的起刑点

5万元是3年以上50万元是10年以上

如果某人涉案金额是20万元

那么他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若其能全部归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那么他 可以判处3年并适用缓刑

如果某人的涉案金额是60万元

即使其全部归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也仅仅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以上分析的是仅仅针对是否全部归还

被害人经济损失这一个情节若实践

当中需要考虑具体问题,还需要考虑

是否具有其他的法定情节或酌定情节

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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