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个人出具的造价咨询意见,能否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工程款的依据?对方当事人如何进行反驳?

典型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号判决

裁判观点: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由金程公司于诉前单方委托。中鼎咨询公司作为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依据《施工合同》,经现场勘查,剔除未施工内容后,作出《工程造价编制报告》。凉州区交通局不认可该报告,但经一审法院释明,该局不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报告存在程序违法或结论缺乏依据等不应被采信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采信《工程造价编制报告》并据此确定本案工程造价,具有法律依据。凉州区交通局关于一审判决错误采信《工程造价编制报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津03民终号判决

裁判观点:本案中,经益金公司自行委托天津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首先,顺驰公司未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该造价报告;其次,顺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该造价报告存在上述法定的违法情形,亦未对争议工程造价申请重新鉴定,故该造价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顺驰公司应当给付益金公司剩余工程款元。一审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和铭律师解读:

一方诉前单方委托形成的造价咨询意见具备证据资格,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对方当事人并非简单一句“不予认可”即可解脱,而应当进行实质性反驳,并同时提出鉴定申请。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第1款,对方当事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反驳:有关机构是否为造价咨询机构,有关个人是否具备造价专业知识;计价依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可靠;鉴定方法与推理过程是否科学性。

反驳之目的是让法官对诉前造价咨询意见产生怀疑,并决定通过司法鉴定方式发现事实真相。需要提醒:反驳之同时,应当提出造价鉴定申请。

另外,还应当考察诉前单方委托是否具有正当性。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了结算流程,一方当事人不遵守该流程而单方委托,该行为不具有正当性,这将加重法官对诉前咨询意见的怀疑程度。

虽然上述两案的咨询意见被采信,但诉前意见被采纳的概率较低,故建议发生纠纷后及时起诉并提出鉴定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造价鉴定。

(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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