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8/2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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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贵阳第二分公司

文书正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黔民初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号凤凰置地广场A座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易源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十,系北京市征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蔡大伦,男,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众信息公司)与被告蔡大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友众信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大伦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友众信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4元(自年6月27日计至年10月27日);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费.61元(暂计至年4月30日,最终以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为准,代偿款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见附表);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催收、追回借款本息以及相关费用导致原告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等)共计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有小额借款需求。为此,年9月26日,被告(合同甲方)与原告(合同乙方)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贵阳第二分公司(合同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号的《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约定由合同乙方及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信息咨询、还款管理等服务。同时,为了便于原告协助管理,被告亦签署了《授权扣款委托书》,授权原告根据被告签署的相关协议按时从其银行账户划扣相应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款项。年9月26日,被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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