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重庆马鸣律师

随着法治观念的提升,很多人在遇到纠纷后, 时间会想到律师,向律师咨询解决办法。如果你身边刚好有这么一个律师朋友,而他又愿意向你免费咨询,那你无疑是相当幸运的。但是你在向律师咨询(俗称“白嫖”)的时候,你是否想过付费?或者你就想理所当然的“白嫖”?!有些人甚至认为,律师本身就应当向社会大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并认为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

其实,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是不允许不收费或者降低收费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收费,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除外),已经违反《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律师法》第47条之规定,(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府司法行*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免费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服务,明显属于不正当手段。

同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第10条之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八)不收费或者降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如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收费或者降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由当地的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 予以训诫, 将会直接取消律师协会的会员资格(其程度等同于直接取消律师执业资格)。

作为律师,或多或少都会遇到免费咨询的事情,但免费咨询不是正常的社会生态。在年之前,国资律师事务所人员编制属于国家事业编制,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国资律师事务所经费列入国家事业预算,依靠国家财*拨款。但自年起,国资律师事务所要进行脱钩改制工作完成之后,律师已经正式失去了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的编制,不再享受国家财*拨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律施行市场化运营模式,自食其力。

在市场化运营模式下,部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收费或者降低收费,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手段。这种手段既损害了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也不利于律师整体行业水平的提高,损人不利己,必然会遭到国家法律法规、司法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严厉谴责和打击。

年8月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收费标准》规定: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 为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

广东省司法厅6月6日发布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律师服务实行*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元/小时。(注:上下浮动30%后, 可达元/小时)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规定:

第八条计时收费方式适用于所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计时收费的,律师计时费率为每小时~元,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执业年限、资历、经验等确定。第十五条办理专项非诉讼事务

(四)计时收费的,主要承办律师不低于2,元/人/小时,其他辅助律师不低于元/人/小时。

律师是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提供服务的计酬方式其实就是时间。

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按照服务时间计算律师费用已经较为常见。在中东部大部分地区,纯粹按照时间计算律师服务费用,还不能为普通公众接受。

但是,时间,其实就是我们计算服务费用的重要标准!

那到底有没有免费的法律服务呢?!(重点来了)

答案是有的,但是他是有严格的适用对象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是由国家或者*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实施的,每个地方都由*府部门专门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享受*府财*拨款,同时法律援助中心也可以援引《律师法》第42条规定,要求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但是这种法律援助义务也是付费的,即由*府向援助律师付费(当然这个费用是低于市场价),再由援助律师,根据*府的要求,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再普及一下,法律援助中心。

“”是市、区县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专用电话,它接受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配合调处民间纠纷,及时反映群众的法律需求信息,指导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维护贫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短号中“48”取“司法”之谐音,寓意寻求法律服务,调解民间纠纷请找司法行*机关。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司法行*部门运用特定的电话专线和电信网络,统一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其服务范围有:①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②协调法律服务机构,满足群众法律需求;③收集掌握有关信息,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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