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17日电据中国*府法制信息网17日消息,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现行关于合规内控等有关要求。要求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机构原则上不得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防止业务无序扩张。

中国*府法制信息网截图

《管理办法》共38条,分为总则、资格条件、内部管理和业务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五章。

《管理办法》将投资咨询业务分为三大类: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研报业务。其中,证券投资顾问和基金投资顾问主要是向特定客户就证券、基金等具体投资品种提出投资建议,发布研报业务主要是向客户就市场走势、投资标的投资价值等提出分析意见,不涉及具体的投资建议。同时,将实践中为资管产品、QFII等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一并纳入监管。

《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现行关于合规内控等有关要求。对于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机构,应当严格比照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有关监管规则,健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内部管控,要求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机构原则上不得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防止业务无序扩张。

《管理办法》严格从业人员和高管人员资质管理,突出合规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要求,要求从业人员最近5年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行*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

《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退出安排:一是借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成熟的监管经验,针对新设的投资咨询机构,建立业务许可展期制度,明确业务许可的期限和展期条件,对3年有效期满未提出展期申请或者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不得继续展业。二是针对实践中部分持牌机构长期不实际从事业务,保牌“待价而沽”的现象,明确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开展咨询业务的,应当主动申请注销业务资格,缴回业务许可证。三是充分利用上位法授权,细化投资咨询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业务许可、相关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采取监管措施乃至行*处罚等制度安排,使得对机构及人员的处罚问责有法可依。

《管理办法》明确了过渡期安排,对于之前已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不符合有关内部管理和业务规范要求的,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股东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的,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可以责令其暂停业务;拒不整改的,依据《咨询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于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依照有关规定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在1年内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批准或者注册。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向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客户提供高风险资产投资顾问服务,但不符合本办法有关主体、投资组合等要求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到期了结。(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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