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三门峡市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三门峡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门峡市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办法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号)精神,三门峡市工程系列注册类中级职称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考核认定)工作坚持重在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原则,针对注册类职业资格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实际工作能力、业绩、科技成果转化与实际贡献,不受论文论著等限制,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工程系列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能力、品德、从业实绩等进行综合考核认定。 一、考核认定范围 考核认定的范围是: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者。 (一)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注册消防工程师、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工程师、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注册设备监理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等。 (二)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等。 二、考核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的路线、方针和*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现岗位职责。 3、任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按时缴纳社保。 5、在行业工作中无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取得一级或不分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7.工作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和注册单位须为同一个单位。 (二)学历和执业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申报考核认定工程师,须取得相关一级执业资格(含未分级设置)并注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自主申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评聘备案计划内申报),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和证件。 (二)组织审核。申报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职称评审账户,录入、上传相关信息,选择相应的评委会(目前三门峡市统一选择“三门峡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逐级审核上报。 (三)面试答辩。申报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要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专业理论、从业经历、工作实践情况和实际贡献。 (四)专家评议。相应评委会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重点考核申报人的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等。 (五)公示。对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1个月。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要认真调查处理,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人员取消其资格。 (六)下发批准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对符合要求的人员下发资格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其证书与通过评审取得的工程师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考核认定材料 (一)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学历证(含第一学历和后学历证书)或学位证; (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个人主要业绩; (四)职业资格答辩考核认定工程师登记表一式3份(此表双面打印,考核认定合格后个人存档); (五)考核人员所在单位对该人员工作能力综合评价,需加盖单位公章。 所有材料(除《答辩考核认定登记表》)均经河南省职称申报系统上传,不接收纸质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程师要依托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答辩; (二)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程师年限要求参照豫人社职称〔〕11号文件; (三)应注册而没有注册、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职业资格不予以答辩考核(存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此条限制);职业资格取得不符合考试规定的不予以答辩考核;从事工程技术专业工作及相关专业工作和工作年限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答辩考核;明确以考代评的职业资格不予以答辩考核; (四)答辩考核原则上一年一次,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同步进行。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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