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出席第十届健康中国论坛大会 http://baidianfeng.39.net/a_cjzz/180416/6169871.html 信息时报讯(记者何小敏通讯员*健婷陈怡成陈方涛)代理人李某受*某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后,因未拿到代理费将*某告上法庭。近日,始兴法院审结了这宗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这是什么原因呢? 据悉,年5月,由于经济困难,*某无力再续交保险费用并想退保,因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于是找到李某为其退保提供咨询和指导。当时,二人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李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的道德规范及业务标准,指导*某办理退保事宜,完成*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事项,代理费为元。随后,*某顺利从保险公司处收回了90%已交保费,但其与李某却因代理费支付问题引发纠纷,并对簿公堂。 始兴法院审理该案认为,从双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履行内容看,该合同的性质为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但经查明,李某系以信息咨询服务为业的个体工商户,非法律服务工作者,且不具有律师执业证和国家司法行*机关核准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资质,双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有悖我国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李某的行为扰乱了我国司法行*机关对法律服务的管理制度,其诉求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法人和个人须经司法行*机关核准审批,方能从事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未经司法行*机关批准的公民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公民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否则需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另广大市民需进行有偿法律咨询及案件诉讼委托代理等服务时,最好选择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这样既能充分保障自身权益,也能避免陷入其他纠纷。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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