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年第24号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便利ETC客户和受票单位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对象 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ETC卡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 (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电子票据)。客户通行*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电子票据。通行费财*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电子票据。 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电子票据统称为通行费电子票据。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以下简称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电子汇总单的汇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具电子汇总单,原电子汇总单自动作废失效,电子汇总单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 三、通行费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通行费财*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通行费财*电子票据的票据代码为8位,编码规则:第1~2位代表通行费财*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区划编码,第3~4位代表通行费财*电子票据分类编码,第5~6位代表通行费财*电子票据种类编码,第7~8位代表通行费财*电子票据年度编码。票据号码为10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通行费财*电子票据赋码顺序。通行费财*电子票据票样见附件2。 (三)电子汇总单编码规则。 电子汇总单的单号为16位,编码规则:第1~2位为ETC用户所属发行机构的省份编码,第3~6位代表年度,第7~8位代表月份,第9~16位采用顺序号。电子汇总单式样见附件3。 四、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流程 (一)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服务平台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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