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8/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诉讼案件的律师服务费实行*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部门制定。以四川省为参考,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0元;

2、审查起诉阶段:-1元;

3、审判阶段:-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元以下的(不含本数) -元 元以上0元以内 6%-5% 0元以上000元以内 5%-4% 000元以上00元以内4%-3% 00元以上0000元以内3%-2% 0000元以上 2%-1%

三、代理行*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代理申诉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元。

(二)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律师办案在途时间等。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元以内自定,并报主管的司法行*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确需超过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参考资料: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

*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部门制定。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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