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3/3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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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借款利息和违约金是绕不开的话题。经常会有人问,如果合同没有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事后能申请利息吗,如果别人逾期还款,逾期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又该如何计算?今天就来一起梳理一下。

一、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指的是在规定还款期限内根据约定或法定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数额。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也就是说,两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协议借款的,如开始没有约定利息,之后就不能再要求债务人偿还利息了。

如开始约定了利息,利率则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根据以往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分为“两线三区”:即保护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利率。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国家不保护也不干预。年利率在36%以上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归还超过部分的利息。

但从年8月份出台新规以后, 年化保护利率发生了重大调整,之前的“两线三区”已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 年化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也就是说,以后民间借贷,利率如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那超出部分就是无效的,就可以要求归还。

二、逾期还款利率

逾期还款的利率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款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逾期违约金

逾期违约金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未约定,则视为无违约金。

如借款人和出借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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