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6/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北京中科白殿疯怎么走 http://baidianfeng.39.net/a_bdfys/140901/4460409.html

(一)住建部的领导您好,个人有一个疑问想请教一下:A地注册的设计公司拥有市*工程(桥梁工程、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在B地承接了一个养殖小区(养猪)工程的设计,设计合同9万多,应属于超资质范围承揽设计业务。请问B地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有权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理处罚?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因此,B地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该公司涉嫌违规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93号)中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那么拥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中标,是否可以只做设计(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而在施工方面在建设单位允许的情况下将施工分包给其它具有相应合格资质的施工单位。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拥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中标,应由该单位自主完成项目主体部分的设计和施工,不能将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

(三)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必须是工程建设当地*府专家库专家吗?外省市地方*府专家库专家可以不?2.如果在建工程属地省、市内没有相应专业专家,该找什么地方专家?施工企业所在外省、市的专家库专家可以不?

回复: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规定,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具体事宜建议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咨询。

(四)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7号文件的要求下,现在绿化项目施工均不要求资质。那关于不要求资质的施工内容,包含哪些?

1、是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中的经营范围中所有内容均不要求资质,还是说仅指各类绿地、整地、栽植、养护这些仅涉及到绿化的内容不要求资质?

2、针对于“绿化工程配套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这种可能包含有钢结构、电线铺装、混凝土浇筑、挖沟槽等工作内容,是否也均不要求资质,还是说可以按照市*资质来进行要求?

回复:根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号),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7号)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五)您好。我的一级造价师证书上批准日期是年10月25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注册过,年8月份才开始第一次继续教育学习,那请问如果要申请初始注册,那年需要继续教育学习吗?如果需要,那年的继续教育学习我该怎么补啊?

回复:依据《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6号),“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无签发日期的,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您需要提供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即可完成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首次初始注册。

继续教育包括:有关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的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活动。

(六)1.社会投资如何理解,包含不包含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2.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是否指可以不进行招标?和某些项目进行依法招标是否存在冲突?

回复:1.社会投资是指未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不包含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2.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可以不进行招投标,和某些项目进行依法招标不冲突,因为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已排除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之外。

(七)《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请问该条规定如何理解?例如: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两部分造价,仅有注册专业为土建的造价工程师出具安装部分的造价报告或鉴定意见,是否属于超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回复:一、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号发布,根据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2号,年2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订)第二十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二、关于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和注册专业范围,目前我部尚未出台相关文件。

  三、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是否有效,应由鉴定委托方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八)本人通过了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考试,取得了执业资格,现在在一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上班(分公司为独立法人,无资质等级,总公司为甲级资质),社保等也在分公司缴纳,现初始注册是否只能注册在分公司?还是可以注册到总公司后在分公司执业?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分公司缴纳社保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注册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注册成功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在总公司执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分公司执业。

(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规范10.2.2中“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建设单位于开工28天内支付30%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后,其余部分按照施工进度支付(进度款同期支付)如何理解?是后期计量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全额支付直至付完为止?还是于后期支付进度款时将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逐期扣回,直至扣完后再正常支付进度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回复:在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中10.2.2的内容为“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该条款并非强制性条文。在本规范中仅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做了原则性约定,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合同双方具体约定执行。

(十)根据《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12号)第二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问题1:上述中的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是否特指工程总承包,施工总包?

问题2:假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人员担任,是否允许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监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负责人)?

回复:

问题1:“工程项目”指的是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承包项目。

问题2:《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未对已经担任了项目经理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人员是否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其它工程项目中担任勒察项目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监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负责人)做出明确规定。

(十一)设计单位(主办方)与施工单位(成员方)组成联合体承接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单位就本工程发包专业分包工程(例如幕墙专业分包工程),设计单位是否需要参与专业分包合同签订?

回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可自行协商,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专业分包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要求。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yy/4140.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