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5/2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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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条通知对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有了明确的要求,应当具有注册资格证书。

第六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三)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

(四)仪器、设备、设施配备完整,满足工作需要;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提供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服务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或者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具有不少于10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经历,主持完成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不少于3项,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第八条提供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资格,具有不少于5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或者现场评定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第九条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或者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具有不少于10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工作经历,参与过不少于3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咨询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条提供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建造师资格,具有不少于5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或者现场评定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承接业务,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本消防审验技术服务项目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资格,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单位中从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技术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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