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6/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Q: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到退休年龄(满60岁),以耕种卖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能否主张误工损失?

A: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没有排除60岁以上老人误工费的求偿权,误工损失是以实际收入减少为客观标准,故已满退休年龄,以耕种卖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老人,遭受交通事故,其据此主张误工损失费用应当支持。

1、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鄂06民终号:………刘XX虽属退休工人,但根据户籍地南漳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XX一家三口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刘XX夫妇承包耕地的收入来维持,结合刘XX在一、二审期间提交了户籍地村委会证明、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因交通事故造成刘XX农业生产收入实际减少的事实客观存在,故其主张误工费损失二审予以采纳…….2、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吉04民终号:……… 、关于于XX的误工费应否支持。于XX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于XX作为土地承包户的家庭成员,与其丈夫经营家庭承包地。东丰县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佐证了于XX居住在该村有承包土地以及以种地、种菜、卖菜、打零工为生的事实。故对于XXX主张的误工费应予支持……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豫14民终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XXX主张的误工费应否予以支持。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没有排除60岁以上老人误工费的求偿权。本案中,张XXX虽然年龄均超过60周岁,但其并未享受退休待遇,亦未丧失劳动能力,在现有生活条件下,仍在耕种承包地并进行卖菜,可以通过劳动为家庭增添利益,其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劳动期间内损失应当得到补偿。一审判决根据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收入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大地财险XXX支公司主张张秀侠已丧失劳动能力,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误工期限是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主张一审认定天的误工期没有依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zl/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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