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6/2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新办企业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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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税务师

一、企业筹建期间的税收筹划

1.一般而言,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kai]始生产、经营(包括试[shi]生产、试营[ying]业)之日的期间。公司注册成立之日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这个[ge]时期发生的费用允许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而此间的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chou]建期发[fa]生的费用,包括[kuo]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xun]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cheng]本的汇[hui]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但此间发[fa]生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则应根[gen]据情况予以分[fen]析审核确认。

2.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qian]发生的筹建费应包括[kuo]取[qu]得工商营业执照前的支出,但取得的发票上名称应该是《名称[cheng]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ming]称(企业筹办处、投资方或经办人名称等)。如果发票上名称与后来注册公司的名称不一致,除非能够提供充分[fen]确凿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通常不能税前扣除。

.关于开(筹)办[ban]费的处理。《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shi]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shui]函[]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zhi]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kou]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始经营[ying]之后日[ri]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4.筹建期间[jian]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ruo]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jing]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cong]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98号[hao]文件第[di]九条规定执行。所以,该企业从[cong]事生产经营之[zhi]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这里“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shi]指企业的各项[xiang]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wai]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5.企业筹建期间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suan]清缴管[guan]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sheng]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shui]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shi]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企业在[zai]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不用汇算[suan]清缴。

6.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的处理。《关于企[qi]业所得税应纳税[shui]所得额若干[gan]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明确了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chou]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ye]务宣传费,可按实[shi]际发生额[e]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初次投资深入了解*策,做好整体税务规划

那么,外商初次投资在税务方面应该着重注意哪些事项呢?

对[dui]此,德勤[qin]税务与商务咨询合伙人蒋晓华指出:“全方位了解的宏观*策环境,做好整体税务规划十[shi]分必要。”她表示,具体而言,税务规划[hua]可分为投资前的调研准备和投资后的运营管理两个环节。投资前,重点是结合拟投资行业深入调研相关税收*策[ce],确立[li]投资地点,做好投资架构和业务模式的设计、考量。

蒋晓华最近[jin]接触的一个案例,就鲜明地体现了这一[yi]过程。

某澳洲[zhou]跨国集团拟在投资设立制造(加工)类企业,投资前,该公司[si]首先对的行业准入规定、不同地方和区域的投资鼓励*策、税收[shou]优惠*策和监管规定等进行了深入调研;确立了几个备[bei]选投资地后,又结合其投资行业、规模、用地方式等因素[su],与当地主管部门商谈投资可以享受的优惠*策和支持,综合[he]比较投资*[zheng]策及服[fu]务、重点优势产业集群、商业合作环境、人力资源等[deng]几大维度后,最终确立了最佳[jia]的投资地点。

同时,在蒋晓华的建议下,该公司设立前,外方还对[dui]拟投资的企业从集团全球架构及管理层面进行了综合考[kao]量,包括拟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投资和融资架构、运营模式、在集团整体供应链中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xian]定位,并从生产、销售、物流、研发、管理等多维度对拟投[tou]资企业进行定位与规划。她表示,这[zhe]样操作,可以为后续运营环节的合规性和税负优[you]化打下良好基础。

某研制数码机械[xie]零配件的公司,拥有数十[shi]项专利,技术处于行业领先[xian]地[di]位,但因存在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材料申报中所[suo]涉研发项目[mu]差异较大、没有根据研发项[xiang]目设立单独的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归[gui]集方法有误等不合规问题[ti],正面临着被取消高新[xin]技术企业资格、无法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风险。

某外资[zi]跨国集团的子公司,每年都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但[dan]该子公司缺乏足够证据佐证境外母公司对特许权的价值创造做出贡献,且财务人员对相关费用的代扣代缴税收*策缺乏正确的理解与把握,使得该[gai]公司面临着税务机关的专项稽查。

有鉴于此,蒋晓华提醒,企业应加强集团层面及各单体公司层面的税务内控管理,从业务层面防范[fan]和控[kong]制相关涉税风险,应安排财税人员参与企业并购与投资、融资、采购、销售,以及研发管理等各个经营管理活动的关键涉税环节,为企业重大[da]经营[ying]决策、研发业务流程、转让定价安排等税务风险较高的事项提供专[zhuan]业税务分析[xi]和[he]意见,从而达到税务规划前移、税务风险控制前[qian]置的目的。

与此同时,有关[guan]专家提醒,在积极[ji]践行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大环境下[xia],外国投资[zi]者应特别注意其集团内各公[gong]司的风险和职能定位,以及经营中关联交易定价的管理和安排,降低被税[shui]务[wu]机关质疑集团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而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de]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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