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3/1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风电开发建设项目涉及手续繁多,从前期的土地、环保、水土保持、文物、*事、消防、压覆矿、安全生产、节能审查、社稳定评估、职业病危害评价到后期的竣工验收、并网发电等,都是风电开发企业必须要完成的工作。为促进项目的顺利、快速开展,经常有风电开发企业将该等手续委托第三代为办理,并因此签订相关的咨询合同,期望借助第三方的资源快速完成项目手续的办理,以快速实现项目早日完工,进而并网发电。然此种操作方式也并非万全之策,同样可能产生法律风险,下面我们看一则具体案例。

镶*旗中海鑫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鑫源公司”)因与镶*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鑫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京01民终号)

年1月28日,北京海装公司(北京海装公司持有盛世鑫源公司%的股份)作为甲方与镶*旗金瀑布能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后更名为“中海鑫源公司”)签订《原咨询协议》,约定:乙方作为风电项目的咨询机构,为甲方提供从风场资源获取开始至风电项目核准过程中需要完成的包括开发协议签订、立项申报、路条、核准支持性文件办理、项目核准、纳入国家计划、电网接入批复等具体服务,项目开发咨询服务自年1月开始实施,至双方按履行完成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为止。

后盛世鑫源公司与中海鑫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在年总计签署了四份咨询服务协议,具体如下:

盛世鑫源公司与国宏翰博(北京)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海鑫源公司与国宏翰博公司、国宏鼎盛公司为关联公司)在年签订了金额为万元的《内蒙古镶*旗20万千瓦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协议》;与中海鑫源公司签订了金额为万元咨询合同;与国宏鼎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金额为万元的《内蒙古镶*旗5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万元咨询合同基本一致,仅是酬金总额为万元,咨询内容为5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与中海鑫源公司签订了金额为万元的《内蒙古镶*旗5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咨询服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万元咨询合同基本一致,只是酬金总额为万元,咨询内容为5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开发。

年3月31日,北京海装公司向国宏鼎盛公司发出《通知函》,内容为:“国家审计署认定我司所属相关公司与贵司及关联企业签订万元的风电项目开发咨询服务协议为虚假合同,贵司应退还我司已支付2.6万元咨询费。后北京海装公司委托律师向国宏鼎盛公司发出《律师函》,再次要求国宏鼎盛公司返还已支付的2.6万元咨询费。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四份咨询服务协议无效,并要求对方据此返还已支付的咨询费。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四份服务咨询合同所涉及的风电和光伏均为新能源建设,应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且项目所使用的为国有企业自有的资金,国有资产投资者北京海装公司对项目实际拥有控制权;合同价格无论是单项价格还是总体价格均超过了规定标准,故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其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然涉案的四份咨询服务协议未经强制招投标程序而订立;且合同内容与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不一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故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的四份合同均是与风电场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既涉及到新能源建设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同时也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金额较大,属于《招投标法》的调整和规制范围。中海鑫源公司上诉认为涉案合同仅为居间合同而不受《招投标法》的规制的理由,不能成立,并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上述案例介绍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本案签订的合同系服务咨询合同,而非工程建设相关合同。通常情况下,就风电项目的工程建设事宜,发包方一般都清楚知悉需要进行招标,但对本案中涉及的该类咨询事宜,往往都不会进行招标,且该类事宜,往往是利用第三方相关的资源,一般也不适宜进行招标,但不招标却存在法律风险,如本案就是因为未进行招标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

因此,作为电力项目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具体手续时,为 限度降低风险,应重点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jg/3075.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