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4/1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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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居住条件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居住条件严重下降或者严重影响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生产、生活困难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评估决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补偿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此外,条例还规定:对危房实行强制动迁是行*强制执行行为之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二、因为房屋拆迁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诸多问题,所以也给被征收人造成了一定烦恼

在征收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要求拆迁方给予相应补偿,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向房屋拆迁人交付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因此,在房屋拆迁时需要注意拆迁行为是否合法,同时可以考虑要求拆迁方提供相应证据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而对于危房房屋、未取得房屋拆迁资质的房屋以及擅自拆毁房屋等情形,应先对其进行认定为危房再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拆除,而非强制拆除以保护被征收人权益不受侵害。因此需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考虑实际情况,如果被征收房屋不符合房屋拆迁资质则不能对其进行强制拆迁;同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房屋拆迁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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