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补缴社保费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即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补缴社保费的依据如何规定?

答复: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于劳动关系无异议,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足3年,可以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补缴单位提交补缴申请及补缴证明所需的材料,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稽核科负责初审,成立的审核小组统一对补缴材料进行复审,并在《社会保险补缴稽核表》形成审核意见。补缴业务办理过程中,对于提供的资料无法准确判定补缴时段的,不予受理;对于在多个单位工作的可以多次补缴,但在一个参保单位的补缴时段不得超过3年。每年,市社保中心稽核科配合局行*科室对全市补缴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补缴社保费工作的规范运行。

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于劳动关系有争议,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申请人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行*责令整改通知书,以此作为核实社会保险费补缴的依据。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稽核科根据单位提供的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银行发放工资证明等核定缴费基数,填写《社会保险个案补缴缴费基数认定表》,无法提供历年工资收入的,其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按照我市对应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用人单位提交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各年度各项保险费的缴费比例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YMG全媒体记者张孙小娱通讯员刘文辉

责任编辑:赵璇

审校:李元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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