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鹏律师 咨询 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北京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法制节目嘉宾律师 曾经在法院系统刑事审判庭工作多年 拥有丰富的司法审判和实践经验 以刑事辩护作为主要研究方向 立足于为被告人提供“精细化有效辩护” 拥有多起无罪辩护成功的经典案例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取保候审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徐晓鹏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可见,不论是被告人的行为原本就不构成犯罪,还是被告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但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均要判决无罪。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sp/622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