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8/3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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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年11月23日,某饭店与范某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为合同附件,约定期限至年11月12日,范某从事工程部岗位,年11月5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10月,范某以奶奶生病为由,申请40天事假,并填写事假申请单后留置于工位处,未经部门经理,人事经理的审批,离开工作岗位。年10月24日,某饭店向范某发出《返岗通知》,因范某未及时返岗,某饭店于11月23日向范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范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某饭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某饭店主张,自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向范某送达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载明:员工未按规定请假的,属于无故旷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争议焦点:劳动者因私事请假的权利是否应以用人单位审批为前提。

法院裁判要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范某签收的《员工手册》可见其明确知晓某饭店的请假流程和相应的规定,范某写完请假条后放置于自己的工位上,并未进行审批同意。故范某自行离岗的行为属于无故旷工。某饭店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长沙免费律师在线事假时劳动过程中常见的休假情形之一,事假是因劳动者处理个人私事而停止工作的休假,目前我国劳动法中尚未有专门针对劳动者事假具体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一般是由用人单位以在本单位公布的规章制度来决定,也可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约定。但因事假通常存在突发性,偶然性的特点,此时就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方面:实体上可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面分别进行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考察。如,用人单位是否及时对劳动者的申请做了反馈,是否及时审查工作安排并给出意见,是否及时向劳动者说明不予批准的合理事由。另一方面,请事假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比如用人单位是否有书面的请假制度,制度是否向劳动者送达,是否对请假的原因以及材料提交的要求、申请以及审批流程、请假天数与对应的审批权限、工资待遇,批假权限及批假时限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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