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9/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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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1、金某2、金某3与被告金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2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4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1、金某2、金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登记在亓某名下位于XX市XX区XXX大街X号楼XXX号的房屋归三原告共有,三原告给付被告金某4房屋折价款;2.诉讼费依法分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亓某与金某5原系夫妻,二人于解放前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育有四子女,即本案原告金某1、金某2、金某3和被告金某4。金某5于年8月16日因去世注销户口,亓某于年11月2日去世。金某5去世后,亓某未再婚。二人的父母均已先于二人去世。位于XX市XX区XXX大街X号楼XXX号房屋的所有权系被继承人亓某于年6月取得,系其个人财产,属于遗产。现三原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上述房屋,要求房屋归三原告所有,不要求在三原告内部确认份额和析产,三原告给付被告金某4房屋折价款。

被告金某4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亓某与金某5原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四子女,即本案原告金某1、金某2、金某3和被告金某4。金某5于年8月16日因去世注销户口,亓某于年11月2日去世。位于XX市XX区XXX大街X号楼XXX号房屋的所有权系被继承人亓某于年6月取得,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上述事实,有死亡医学证明书、派出所证明信、房屋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另,本案审理中,经金某1、金某2、金某3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华源龙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年8月31日该公司出具了(北京)华源龙泰(评)字第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案涉案房屋估价结果为.19万元。金某1、金某2、金某3对估价报告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被继承人亓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XX市XX区XXX大街X号楼XXX号的房屋作为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其子女金某1、金某2、金某3、金某4继承取得。鉴于金某4已多年下落不明,金某1、金某2、金某3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由其三人给付金某4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房屋市场价值根据(北京)华源龙泰(评)字第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的房地产总价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XX市XX区XXX大街X号楼XXX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XXX号)归原告金某1、金某2、金某3共同所有。原告金某1、金某2、金某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金某4支付补偿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三千四百四十元,由原告金某1、金某2、金某3、被告金某4各负担八千三百六十元;评估费二万五千二百零六元,由原告金某1、金某2、金某3、被告金某4各承担六千三百零一元五角。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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