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9/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作者:刘春辉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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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从实务来看,对融资租赁关系建立时所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究竟是不是属于独立合同还是有所争议,对咨询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咨询服务费性质的判定也因此而有所分歧:有些裁判案例认为咨询服务合同属于独立合同,因此咨询服务费用应当另案处理;也有些裁判案例认为咨询服务合同不是独立合同,因此咨询服务费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应当将其纳入融资租赁关系加以考虑。如果将服务费视为融资租赁关系的其他费用,且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过高,那么咨询服务费就可能被法院判决用以抵扣其他合同费用。

在本文引用的案例中,融资租赁公司主张单独收取的万元咨询服务费系《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协议》所约定,与本案无关,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该主张。

关键词:融资租赁;服务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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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祁县医疗集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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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虽然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协议》,但是租赁公司无法证明其依据该协议向承租人提供了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咨询服务,租赁公司所收取的咨询服务费应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其他费用,应与利息、罚金等合并计算以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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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年3月25日,医院签订《售后回租协议》,约定:医院购买租赁物,医院使用,租赁物购买价款3,万元;保证金万元;留购价款元。

二、年2月25日,祁县国有资产医院出具《祁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将部分医疗资产划医院的函》,明确将涉案租医院用于与海尔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回租业务使用。

三、医院于年3月5日向海尔公司出具付款通知书,要求海尔公司支付抵扣万元保证金后的剩余购买价款2,万元,年4月1日医院收到海尔公司支付的融资放款2,万元。

四、医院于年3月28日向海尔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两笔共计万元。双方当事人确认签署了《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协议》。

五、年1月10日,海尔公司以医院未按约支付租金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年1月10日为《售后回租协议》的加速到期日,要求医院支付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迟延罚金、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六、一审法院以咨询服务费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其他费用,且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可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为由,判决以服务费万元抵扣迟延罚金和租金。海尔公司不服上诉。

七、年12月13日,上海金融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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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判理由

一审:《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逾期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本案中医院支付给海尔融资租赁公司的万咨询服务费属于其他费用,与迟延罚息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由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和利润构成。在被上诉人应承担租金、未付租金罚息的基础上,上诉人另行收取了万元的咨询服务费。上诉人认为该万元咨询服务费系《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协议》所约定,与本案无关。但该《融租租赁咨询服务协议》签约主体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收取该咨询服务费的主体亦为上诉人,上诉人未证明根据该协议提供了何种独立于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之外的咨询服务。一审法院将相关费用认定为被上诉人的融资租赁其他费用成本,并参照《售后回租协议》约定的抵扣顺序先抵扣罚金、再抵扣租金,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上诉人的利益,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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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总结

我们就本案涉及的实务要点梳理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1.实践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往往会另行签订一个咨询服务合同,并在其中约定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笔固定金额的咨询服务费用。本案中,法院将出租人单独收取的咨询服务费认定为其他费用,与利息、罚息等合并处理。

2.另外一些裁判案例中,法院认为咨询服务合同是另行签订的独立的合同,其约定的咨询服务费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无关,应当另案处理,如文末所附的《山东高唐热电厂、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与万瑞联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即是这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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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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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论述这一问题的裁判文书原文:

上海金融法院()沪74民终号

本院认为,债权人同时主张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涉案《售后回租协议》约定迟延支付罚息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显著过高,一审法院予以调减,并无不当。

但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的罚息计算方法与该公司财务核算层面标准不同,该理由并无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由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和利润构成。在被上诉人应承担租金、未付租金罚息的基础上,上诉人另行收取了万元的咨询服务费。上诉人认为该万元咨询服务费系《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协议》所约定,与本案无关。

但该《融租租赁咨询服务协议》签约主体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收取该咨询服务费的主体亦为上诉人,上诉人未证明根据该协议提供了何种独立于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之外的咨询服务。一审法院将相关费用认定为被上诉人的融资租赁其他费用成本,并参照《售后回租协议》约定的抵扣顺序先抵扣罚金、再抵扣租金,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上诉人的利益,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只能抵扣罚金,不能抵扣租金的抗辩理由,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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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民终号

蓝山公司、高唐热电厂关于蓝山公司依据《咨询服务合同》已向万瑞公司返还5元,融资租赁款数额应为55元的辩称,本院认为,《咨询服务合同》为蓝山公司与万瑞公司另行签订的独立合同,并非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法院已明确指出“对于《咨询服务合同》如存争议,可另行解决”,在案证据显示年12月30日,万瑞公司向蓝山公司支付融资租赁款60元。故,蓝山公司、高唐热电厂此项辩称与在案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王璇)

本文作者:

刘春辉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曾任北京某法院 法官,业务领域:商事争议、医药卫生、食品安全。

王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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