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8/1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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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开票新规!10月1日起执行

重磅!增值税开票又出新规,10月1日起执行!税局明确:发票开具10个要点~

01

增值税开票新规,10月1日起执行

日前,税务总局商务部等17个部门发布《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其中对发票开具提出了一些新的*策规定:

1.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

2.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

3.自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4.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5.自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附:二手车交易的增值税处理

注:自年4月1日-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发票联为棕色,购车方记账用;

·转移登记联为蓝色,公安部门留存;

·出入库联为紫色,开票方留存;

·记账联为红色,开票方留存;

·存根联为黑色,开票方留存。

02

财务人需掌握的发票开具10个要点

除开票新规外,此前税务局还曾明确了一些发票开具的要点!财小加整理如下:

0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第一条。

02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第四条。

03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9号)第一条。

04保险机构开具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1号)

05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06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策依据:《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年第23号)第八条

07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策依据:《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年第23号)

08开具出租不动产发票

1.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第四条

09开具“差额征税”发票

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收”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0开具销售预付卡发票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票处理: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计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发票处理:

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够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条。

03

关于发票开具的一些常见问题

1.超经营范围了,可以开票吗?

问: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开具发票,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号)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内蒙古税务局: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业务以外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

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湖北税务局:

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

两点建议:

1)临时发生的超经营范围业务,业务是真实发生的,首先应咨询当地税务局,有没有明确的规定流程。如果没有,建议可以直接自行开具发票申报纳税;

2)经常发生的业务,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企业不能长期超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2.哪些情形只能开普票不能开专票?

下面这几种情形,即使是真实发生的业务,也不能开专票,只能开普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的。

2)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策规定的:

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法3%减按2%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法3%减按2%缴纳增值税。注意: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3%减按2%缴纳增值税,也可放弃减税,按3%缴纳增值税,并可开专票。

4)法律、法规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小加提醒:发票问题,尤其虚开发票是一道红线!企业及财务人员一定要加强学习,谨慎对待!千万不要因一时大意或贪念行违法犯罪之举~新版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扣除率记忆总结

1.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2.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见附件1),税率为9%;

3.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4.除2、3项外,货物税率是13%,服务税率6%。

二、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理解记忆:

1、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2、简易计税时,四项业务除房地产销售外,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致。(理解: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入库。)

3、申报时: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2)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理解: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简易计税不得扣除。

三、预征率

预征率共有4档,1%,2%,3%和5%。

序号税目预征率一般计税简易计税1销售建筑服务2%3%2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3%3%3不动产经营租赁(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3%5%4销售不动产5%5%5自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理解记忆:

1、预征率有2%、3%、5%、1%四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策平移)。

2、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以前由地税代征时不好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所以用了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由于当时是原地税代征,纳税人身份由原国税掌握,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自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应预缴增值税款=销售额×1%。

6、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四、扣除率

序号税目扣除率1购进农产品(除以下第2项外)9%2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适用扣除率的情形: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农产品核定扣除时:(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附件1:

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附件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号)

2、销售、出租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4、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5、以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6、转让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9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9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20、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22、对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3、自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4、自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邮*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6、自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号,)

2、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号,)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销售旧货。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策执行。

(四)减按0.5%征收

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税。(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4.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附: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期限延长

一般转小规模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但有条件——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万元。

(一)关键字记忆

(二)分税目记忆

(四)历史沿革记忆

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3档,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1%:自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5%: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3.征收率通常情况下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

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这些容易混成5%,实际上是3%。

4.三个减按: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3)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5.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1.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2.简易计税时,四项业务除房地产销售外,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致。)

3.申报时: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1.预征率有2%、3%、5%、1%四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策平移)。

2.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以前由地税代征时不好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所以用了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6.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适用扣除率的情形: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5.农产品核定扣除时:(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附件1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附件2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号)

2.销售、出租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总局公告年第31号,财税〔〕68号、财税〔〕36号附件2、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

4.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47号)

5.以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47号)

6.转让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47号,财税〔〕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47号)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47号)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9号,财税〔〕57号)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9号,财税〔〕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9号,财税〔〕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9号,财税〔〕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9号,财税〔〕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9号,财税〔〕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9号,财税〔〕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9号,财税〔〕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号,总局公告年第36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36号附件2,财税〔〕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36号附件2)

20.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46号)

22.对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56号)

33.自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47号)

34.自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邮*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17号)

36.自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号,财税〔〕57号)

2.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号,财税〔〕57号)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9号,财税〔〕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9号,财税〔〕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年1号,总局公告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年1号,总局公告年第36号)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策执行。(财税〔〕36号附件2)

(四)按照3%征收率减按0.5%征收:

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

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58号)

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56号)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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