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年生产运营类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DFA-BFJL-DL-  

招标人: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来源:其它  投资金额:.33万元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年生产运营类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人为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年生产运营类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2.2项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2.3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范围包含运营成本、大修改造、财政未审核项目的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1号线剩余工程及配合审计完成结算终审等。本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及内容以招标人实际委托为准。具体详见技术标准与要求。

2.4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

2.5服务目标:优质服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投标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一项轨道交通项目造价工作。

3.3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若为联合体,则为牵头人)须具备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并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轨道交通工程造价工作或从事相关项目的审核工作经验,近五年(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参与过至少一项轨道交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类似业绩。

3.4财务要求:近三年(年至年)未出现连续亏损,能够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企业可提供近年财务审计报告,如今年新成立的企业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3.5信誉要求:近三年内(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列入存在行贿犯罪情形。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的投标。

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8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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