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8/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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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个相关问题答疑。

问题内容:对方上市公司旗下企业,我方是小规模企业,结算应收款时,我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1%,对方再下次结算我方应收款时以税差名义(6%-1%)另外扣减我方应收款,请问这样合法吗?(留言时间:-04-2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税务机关不干预买卖双方对交易价格的相关约定。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答复时间:-04-25)

相关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平台

事实上,类似上述问题,在增值税税率由17%降为16%,后又由16%降为13%时,也曾经有人问起过。

正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纳税服务中心答复的意思,上述情形,本质上乃是双方对于交易价格的争执;税率差只是定价争执的一个理由,而此理由在市场交易中并无特殊之处。

打个比方,即使没有税率调整,付款方也可以找其他理由,比如衣服存在色差、饭菜口味不佳、服务质量瑕疵之类,这与调出“税率差”这个理由是一样的,目的只是少付钱而已。

也就是说,这个问题的解决,并不在于税务机关;若不能协商确定,也可能需要付诸于民事诉讼了。

最后,需要明确一点的是,适用何种税率,开具何种税率发票,关键在于纳税义务何时发生。比如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率与实际结算付款时的税率不一致,则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率开票、计税了。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第二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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