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5/2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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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帅,北京中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支部书记,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员。

核心观点:抚养费支付比例一般在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之间,已经判负的,可再起诉增减,律师提示,教育和医疗费用可以单独约定;课外辅导班等非必须支出,必须当事人协议一致;探视权未获得保障不得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诉讼中,应尽量举证对方工作及实际收入水平,以确定合理的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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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在子女未成年或不具备独自生活能力前,父母都需要给予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以及其他生活必要费用。当有子女的夫妻准备离婚时,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给付就成为双方必须达成的条款。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等费用。

图/视觉中国

抚养费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据此可见,法律规定将抚育费(即“抚养费”)的支付比例控制在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之间。而在具体实践中,根据当事人收入的不同,法院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比例也存在差别。

(一)需支付抚养费方为双方收入较高者,按月收入的20%-30%水平支付

()京民初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并指出被告每月收入一万余元,被告在法庭审理中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原告抚养子女,被告即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双方陈述的被告的收入情况酌情确定为每月元。”该案中,法院最终判定的抚养费支付比例为被告月收入的24%,在法律规定的20%-30%区间之内。

(二)需支付抚养费方为双方收入较低者,按低于月收入的20%-30%酌情判负

()通民初字第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5万元。法庭审理中查明,原告每月收入为-元,被告每月收入为元。法院未支持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之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在该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最终判决的抚养费支付比例为被告月收入的16%左右,是低于法律规定的月总收入20%-30%的。

但在该案中,原告的月收入显然远高于被告之月收入,故在认定抚养费之时,法院酌情考虑,降低了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比例,这样的例子在实践之中并不少见。虽然法律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但为了平衡双方的生活水平,在一方生活确实困难,而另外一方相对充裕时,法院会在法律规定之下酌情降低或提高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比例。

(三)需支付抚养费方为无固定收入者,按当地月平均工资20%-30%酌情判负

()宣县民初字第号案件中,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同意离婚,但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原告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且一次性给付。法院认为,原告本人系农村户口且无固定工作,更无其他收入,故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年度河北省农林牧副渔年平均工资为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法院酌定为原告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元。该案例中,承担给付义务一方并无固定工作,故法院按照农林牧渔业年均工资的30%判令原告承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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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调整

(一)已约定或判定抚养费数额,仍可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殷某某诉李某抚养费调解案:殷某某的父亲殷某与李某曾系夫妻关系,于年3月7日协议离婚,殷某某由其父抚养,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每月元)。现殷某某以李某所支付抚养费不能满足其生活学习需要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抚养费增至每月元。

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约定一致,或经过法院判决,由一方一次性或按月支付抚养费,随着社会生活水平及消费水平的变化,原约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足以满足抚养子女所需费用时,抚养一方仍可以再行起诉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用。

一般在离婚案件或抚养费争议案件之中,人民法院在确定承担抚养义务但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应给付的抚养费数额时,一般是在综合考量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当事人经济基础等因素后确定一个数字。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提升以及物价上涨,法院在判决、调解时所依据的基础因素已经发生变化,再依据当时所确定条件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不符合我国立法中要求侧重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精神。

因此,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司法实践中减免抚养费的理由

(1)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抚养费的期限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并不排除当事人自愿约定更长的支付期限。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承诺支付子女较长期限和较高标准的抚养费,但离婚后再提起诉讼意图撤销原承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子女合法权益的实现。法院正确把握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界限,准确认定当事人协议的法律效力,充分维护了儿童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

(一)可采分割式确定抚养费,将医疗费及教育费单独约定

“分割式”是指将抚养费这一概念进行分割,明确约定每月支付的生活费用数额,同时,教育费及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数额双方各负一半。结合当前社会现状,在子女的抚养中,支出费用占比最大的一部分应为教育费用,随着社会的发展,绝大多数家长都希望孩子能够得到全面发展,因而除了义务教育之外,从小时候开始,家长就会给孩子报各种各样的课外培训班,学习各种特长。

丁某瑶诉丁某抚养费纠纷案:8年11月,丁某瑶的父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丁某瑶随同母亲生活,丁某瑶所有费用由父母共同承担。丁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元,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含无发票的费用)。后因教育费、医疗费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依照协议约定,由丁某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

与义务教育所需费用相比,显然非义务教育的费用要高出许多,且无法提前预知发生的时间及所需费用。同样,医药费也是无法提前预知的一笔费用,将这样两笔无法确定数额的费用计入每月固定的抚养费之中,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是极易再次引起纠纷的。故建议将医疗费及教育费两部分单独刨除出来,以实际发生的数额双方共担,这也是相对比较公平合理的做法。

在离婚时双方对抚养费进行明确约定,将会有效的降低离婚后因抚养费引发的纠纷,对于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或者不直接抚养方担心抚养费用途的,双方可以对子女抚养费进行监管公证;对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在起诉前,原告方应切实了解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收入状况、了解孩子的实际花销情况和本市普通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并收集相关证据。

(二)因课外辅导班等非必须支出要求提高抚养费,除抚养义务人协商一致外,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抚养费包括公立性、基本性的生活性支出,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般疾病的医疗费支出。如果是参加课外辅导班、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或者非必要的课外拓展教育,例如出国游学、国际夏令营等,这些不是接受正常普通教育所必需的,不能要求不直接抚养方进行承担。已经征求过不直接抚养方的意见并同意承担的除外。对于超出父母的负担能力,即使已经产生了就读私立学校、贵族学校的费用,也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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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视权未获得保障不得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案情介绍:原告小a的母亲姜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离婚后,小a由母亲姜女士抚养,被告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元,原告称被告一直不支付抚养费,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0元。被告王先生辩称,原告之母将小a藏起来不许被告探望,而被告现在没有收入来源,现要求免除抚养费,并保障自己的探视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出状况与离婚时相比发生重大、明显变化,综合考虑被告现在的负担能力和原告的实际需要,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除双方协议外,不因任何事由免除。关于被告要求保障其探视权的反诉请求,可另诉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探望权与抚养费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认为探望权没有得到保证,可以另诉解决,但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抚养费。

(四)诉讼中,应尽量举证对方工作及实际收入水平

案例:原告以丈夫徐某支付抚养费过高且抚养费出处系二人共同财产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年法院确认抚养费数额为2万元的判决,并确认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万元。徐某女儿尹某举证徐某月收入为12.4万元,2万元抚养费符合法定标准,二审法院认定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收入可承担范围之内,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抚养费仍然按照每月2万元给付。

在就抚养费纠纷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时,发现抽取的离婚纠纷案例中,有90%的当事人没有就对方的收入情况进行举证。而事实上,有关抚养费支付问题中,对最终确定的抚养费数额起到关键影响作用的一个因素即为对方的收入情况。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未就对方收入情况进行举证,且法庭调查阶段对方主张并无固定工作,收入较低时,最终法院认定抚养费数额时,将会以对方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水平作为基准进行确定。若对方实际收入较高,此种认定方式显然不利于抚养一方当事人。另,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月收入并非月固定工资一种,还包括其他收入。故在诉讼过程中,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应尽量就对方的工作及实际收入情况进行举证,或请求法院进行调查。

此外,离婚后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应该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抚养一方的工资证明或流水账,被抚养人的花费,例如孩子日常支出、医院的票据等。通俗来说,就是列明抚养一方的收入不足以负担孩子的支出,如果能证明对方有经济能力,就更加有利。

编辑:清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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