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导致了许多劳动法领域法律问题的产生,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结合职工服务热线,对近期职工咨询较多的疫情期间工资待遇、加班休假、劳动用工等焦点问题进行整理,并组织律师进行解答。 1、返京工作人员因进行自我隔离14天或受疫情影响(如:交通、住所地隔离管制等)不能按时返岗的,单位按旷工处理是否合法?如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不能返岗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1)是否按照旷工处理,应当根据所在企业的性质、工作内容、公司要求返京通知时间、职工所在地区受疫情影响程度、职工返京时间等综合考虑,区别处理。 首先,对于在本次防控疫情工作中的公务员、事业企业、以及本市行*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在接到企业上班通知后应当服从安排,到企业上班。 其次,对于非国计民生的企业,企业根据疫情做工作安排,要求职工在临时安排的休息日后及时返京,在京隔离以便公司安排到岗工作的,在接到企业相关通知后应当服从安排,及时返京。如因职工不服从安排,导致企业在安排职工到岗时职工仍在隔离期的,可视为职工旷工。 最后,如果劳动者确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或返京隔离的,不能按旷工处理。此时要注意分辨是否存在客观原因,例如大部分地区规定可出不可进等情形的,并不影响职工返京,职工不得以此作为拒绝返京的依据。 (2)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要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职工是否属于旷工等综合考虑。如职工旷工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工资如何计算,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安排。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年1月29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举行会议,会议强调,当前疫情防控要系统周密、抓准关键。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省市可依法经国务院批准,采取适当推迟开工开业开课等必要措施。要切实做好节后人员返程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错峰疏导,指导有关单位允许来自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适当延期返程,对高风险人群延长居家留观时间或实行居家网上办公。 年1月31日,北京市*府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在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年0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二)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延长的春节假期,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工资付多少? 国务院《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里规定的1月31日-2月2日三天假期,属于特殊情况下临时安排的休假日,单位应当支付工资。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职工工资。 因此,若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在1月31日-2月2日休假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本人工资的%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综合计算工时制因疫情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如疫情期间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无需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4、劳动者申请的年休假与延长假期时间重叠,休假应该怎么算?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此为国家的法定节假日,而此次国务院发布的通知显示“延长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未表示延长的假期为法定节假日,因此延长的假期为休息日。此休息日是国家规定延长的,国家规定的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如年休假与延长假期重合的,重合部分仍应当算年休假未休,职工仍可申请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因疫情导致单位停产、停工,休息期间按年假计算,是否合法?年假用完,按事假计算,是否合理? 因疫情导致单位停产、停工,休息期间按年假计算,是合法合理的。但年假用完的,休息期间不得按照事假计算。事假是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的假,而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或企业安排导致无法复工,并不是职工个人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才请假,因此年假用完企业按照事假计算不合理。 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6、疫情期间,三期女职工可否要求居家办公?孕期女职工可否要求提前休产假? 疫情期间三期女职工是否可以要求居家办公,要根据企业的性质、工作内容、企业经营情况、女职工身体因素等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企业有条件安排居家办公的,从人道主义考虑,应当优先安排三期女职工居家办公;如企业无法安排居家办公的,可以为三期女职工提供相应的防护、安排风险性较小的工作等。 目前法律规定孕期女职工在产前可以休假15天,是否可以提前可以与单位协商。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7、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返京参与开庭、申请上诉,能否申请延期? 因疫情影响无法参与开庭、申请上诉的,建议查询各法院的相关公告或通知,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如没有相关规定的,建议联系法官,与具体承办法官沟通。 8、复工后职工可否以单位未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 职工是否可以以单位未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应当视企业所处行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企业口罩储备等综合判断。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职工处于防疫第一线,有极大风险接触患者或疑似患者等,或者工作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口罩属于必备的安全条件,则企业应该为职工提供口罩,如未提供的可拒绝上班。但是,职工不得单纯的以企业未提供口罩拒绝上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来源: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编辑:刘亚静 凝聚爱心、奉献温暖,传递爱心,互帮互助,携手前行! 点击图片即可参与献出爱心! ↓↓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zl/399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