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几乎是每一个企业都会存在的费用科目,也是税务机关最常检查的一个纳税调整项目。大家都很熟悉,但您是否把以下这些要点都掌握透彻了呢? 01 业务招待费范围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等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酒、茶、交通费等。 具体范围包括:生成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等其他费用的开支;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会计在核算时,要避免一个误区,就是把所有的餐费都当作业务招待费。实际上不同的餐费应该根据实际用途,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 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就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2.员工食堂就餐、活动聚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3.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4.企业组织员工职业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5.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会议费”; 6.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7.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8.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9.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 02 业务招待费基数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是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在实务中,大家要充分重视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很多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核算中更多地体现在费用支付项目中。比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资产,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等。企业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正确足额将这些项目调整到视同销售收入中,就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也可作为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注意: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不仅指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筹建期间无收入也可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03 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和 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 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比如A公司当年销售收入为万元,当年的企业招待费为30万元,那么计算方法如下:×5‰=15(万元);30×60%=18(万元);18万元>15万元;则只可在税前扣除15万元。 因为业务招待费属于双限额扣除,实际中可以计算出企业 业务招待费发生金额,用足限额。 设企业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Y;设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X; 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Y×60%与X×5‰,即Y×60%≤X×5‰,通过推算得出Y≤8.3‰X,也就是说,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就可能用足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例如,A公司当年销售收入为万元, 业务招待费列支金额是万×8.3‰=24.9万元。可以税前扣除24.9×60%=14.94万元。不能税前扣除是9.96万元。 超过这个金额,列支再多,也不能税前扣除,和白条列支也没什么区别。 不足这个金额,等于浪费了税法给定的扣除限额。 04 准确划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 按照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为30%),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特定行业的60倍),具有更大的限额空间。 业务招待费的目的是通过开展必要的招待活动,以达到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关系与形象,从而促进销售,然而,业务宣传费也具有与此类似的动机。 企业在实践中如果能够有效搭配,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之间的开支,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作用。例如,企业经常向客户赠送烟酒、茶叶、土特产等礼品,这部分开支应纳入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但如果企业改为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则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05 业务招待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业务招待费能否抵扣,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发生招待费属于个人消费,同样无法抵扣。 但如果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是“委托外单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合同约定由企业报销审计人员的住宿费”的支出,只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这一点,在福建税务发布的年7月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23题解答中也明确过:“企业为委托的外单位人员承担的住宿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会计网、税务大讲堂、晶晶亮的税月。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zp/124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