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为某大学教授,年度为甲公司担任税务顾问,合同约定了两种支付方案: 方案一,甲公司在年一次性向秦先生支付全年顾问费6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在年分12次向秦先生支付全年顾问费,每次为元。 假设秦先生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计算6万元顾问费)为10万元,除该顾问费以外,尚未预缴税款。 在方案一中,甲公司在支付顾问费时应预扣预缴税款=x(1-20%)x30%-= (元)。秦先生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x10%-=(元)。秦先生应申请退 税=-=(元)。 在方案二下,甲公司在支付顾问费时应预扣预缴税款=x(1-20%)x20%x12=(元)。 秦先生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x10%-=(元)。秦先生应申请退税 =-=(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占用秦先生资金=-=(元)。 除上述2种方式外,还有很多人不太用的第3种方式: 即该教授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并且申请核定征收,那么一年10万收入的话,没有增值税,也没有企业所得税,个税算下来只有元。 这种方式才是正确的节税方式。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zp/124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