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5/2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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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律师法律咨询,希望对各位同行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承担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1)未按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的;

(2)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的;

(3)迟延交付的。"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且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协议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答:如果双方已经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补充协议或备忘录等书面文件后一方又反悔而拒绝履行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此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义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不能实现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对方的方式立即通知对方终止履行"。

四、如何认定情势变更原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情势变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情势变更:

(1)债务人与债权人意思表示相反的事形的;

(2)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没有转寰余地的事形的;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清偿且有证据证明已丧失或者可能丧失请求权的;..."据此可知,《民法总则》将情势变动作为法定情形之一纳入到债之保全制度之中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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