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9/1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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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编财产规则的“鸳鸯刀”

第一部分金庸大师有部脍炙人口的小说,名曰《鸳鸯刀》。说的是江湖现世两把宝刀,一长一短,传闻刀中藏着武林一个人的秘密,得之者将会无敌于天下。这两把宝刀就是无数武林人士梦寐以求的“鸳鸯刀”。在民法典婚姻编有关财产的诸多规则中也有两种规则,藏着家庭财产的密码,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苏律将之称为民法典婚姻编财产规则的“鸳鸯刀”。今天苏律就说说这“鸳鸯刀”其中的夫妻共同债务。一、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沿变夫妻共同债务这个话题有点沉重。在婚姻法时代,其曾掀起过滔天巨浪,许多离异夫妻中的一方莫名被背负上巨额夫妻共同债务,被这巨浪给拍打得伤痕累累。其规则亦几经变化,并最终回应社会呼吁,渐次拨乱反正,回归原本的中庸之道,平衡保护夫妻利益和外部债权人的利益。苏律对该变化简略陈述如下:起先,我国于年颁布并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法》第41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是,“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明确规定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也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如果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就不属于共同债务。这是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定义,其关键要素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后来,随着民间借贷的兴起,夫妻之间利用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通过假离婚等方式合谋损害债权人的情形日趋增多。为了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规定“似乎”新确定了一条规则,即:只要是婚后产生的债务,不管该债务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就应当推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除非举债一方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书面财产约定了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方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应该说,该条规定在内容上超越了司法解释的范畴,在实质上改变了《婚姻法》第41的规定,已经属于造法,而不是释法。但是由于这条规则比较简单好用,省去了对共同生活以及相关证据的的认定。遂得以大行其道。导致很多夫妻在离婚时,一方虚构、伪造债务,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造成很多人离异时被负债,引起不好的社会反应。被负债的一方甚至一度成立“反24条联盟”,许多人大代表也在两会期间纷纷呼吁废除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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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回应社会的呼吁,最高法逐渐小步修正24条。其中,两次动作比较大的修订分别是:年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两条规定所涉及的情形,原本就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实质意义不大。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的主要内容为: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个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回归到《婚姻法》第41条的本义上来,并所有完善,力图实现对夫妻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平等保护。该解释最终被吸收进《民法典》,成为民法典婚姻编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基础法条。本文系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苏黎律师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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