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5/2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导读:有粉丝在听律小程序上咨询男方悔婚刚开始说彩礼什么的都不要了过了半年又回来要可以不给吗?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彩礼属于封建糟粕,不应该存在。但生活中,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大量存在着彩礼,甚至天价彩礼的风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彩礼如何认定?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

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收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各地对退彩礼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若因彩礼给付人一方原因导致离婚或婚约解除,可酌情予以返还。

因此,虽然是作为彩礼给付方的男方一方悔婚的,彩礼依然是要返还的。具体返还数额要酌情而定,还要依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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